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细则
1 总则
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并管理技术委员会印章。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管理技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具体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技术委员会《章程》所规定的秘书处的各项任务。秘书处日常工作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
2 组织机构
2.1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设副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正、副秘书长的任期与主任委员相同。
2.2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下设若干秘书,在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工承担秘书处的具体任务。
3 工作任务与职责
3.1 关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a) 在征求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向技术委员会提交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标准化工作项目的规划、年度计划草案;
b) 负责提出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建议;
c) 负责预审和复核提交秘书处的标准草案和各种文件,提出预审和复核意见后交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查;
d) 负责督促、检查计划进度和作好协调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e) 负责标准文件管理、分发和组织标准审查、上报、归档等工作;
f) 负责复审本专业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技术委员会提出修改、修订、废止或确认的建议。
3.2 负责技术委员会经费管理和集资工作。
3.3 其他工作
a) 负责本专业有关国内外标准和标准情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b) 负责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公函、通知及文件的收发、存档等工作;
c) 负责组织标准宣传、解释和意见收集,技术培训,信息传递与经验交流等活动;
d) 负责与其他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或学会、计量技术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进行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e) 负责通报技术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有关文件;
f) 负责技术委员会年会和工作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并负责提出交技术委员会讨论的各项规划、计划、方案、措施、报告、决议等的草案和相应的上报材料;
g) 负责提出对标准化工作成果和先进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h) 负责组织完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有关上级单位给技术委员会临时下达的任务;
i) 负责技术委员会换届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3.4 秘书处可代为转达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有关会议的委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
3.5 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处的文件、信函、通知等需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后发出或上报。技术委员会的公函、文件、通知及与国外交往的文件、信函等需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和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名并加盖“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印章后发出或上报。
3.6 执行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4 附则
4.1 本工作细则由技术委员会委托秘书处负责解释。
4.2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4.3 本工作细则经第一届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全体会议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