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规定,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管理办法如下:
1 经费来源
a)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b)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c) 主任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d) 委员单位和观察成员单位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会费;
e) 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f)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等。
2 经费用途
a) 资料费(包括向技术委员会委员、观察员发送的国内外标准技术资料费,标准宣传费等);
b) 技术委员会所需的会议费用等的补充;
c) 支付有关人员的标准编审费;
d) 秘书处为完成技术委员会工作所需的日常办公经费;
e) 其它有关费用。
3 标准制定、修订经费
除主管部门拨给的标准制定、修订补助费外,不足部分由标准的使用单位,制定、修订的负责单位及参加单位共同负担(包括免费承担试验验证、提供样机、样品、技术资料以及有关单位的资助等)。
4 会费
委员的会费收取标准统一为2000元人民币/年·人,观察成员的会费收取标准统一为1000元人民币/年·人。
5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观察成员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差旅费均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6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在技术委员会年会之前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并在年会上通报。一般经费开支由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批准,重大经费开支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7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由秘书处管理,其财务可挂靠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分立帐户独立核算,有条件的应设独立帐号,独立核算。
8 经费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9 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进行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以弥补上级补助经费的不足。集资办法按本技术委员会《关于集资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10 附则
10.1 本办法由技术委员会委托秘书处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10.3 本办法经第一届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全体会议通过生效。